二親等內車籍或居所與身障者同戶籍 免徵牌照稅

財政部核釋,身障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,其住居所地址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且供身障者使用的車輛,可申請免徵牌照稅。(記者鄭琪芳攝) 〔記者鄭琪芳/台北報導〕財政部今天(28日)發布解釋令,自今年1月30日起,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的身心障礙者,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,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,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的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,供該身障者使用的車輛,該住居所地址視為車籍地,可依「使用牌照稅法」有關車籍地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車輛的規定,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。 財政部說明,今年1月28日修正公布「使用牌照稅法」第7條第1項第8款後段規定,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,致無駕駛執照者,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,供該身障者使用的車輛,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,免徵使用牌照稅,即二親等內車籍與身障者同戶籍免牌照稅。 displayDFP('ad-PCIR1', 'pc'); 財政部表示,車籍地身障車免稅規定修正公布後,部分民眾反映,車輛車籍地原則應與車主戶籍地一致的車輛監理實務,影響申請適用免徵牌照稅的權益。經財政部與交通部會商,考量依交通法令規定,車輛所有人除戶籍地址外,另基於生活需要,得以實際居住地另行申請登記「住居所地址」,若身障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登記的「住居所地址」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,應可判定有共同生活並將所有車輛供身障者使用,符合上述立法意旨,因此核釋該等車輛車主得申請免徵牌照稅。 舉例說明,甲君為身障者,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,平日由不同戶籍的二親等以內親屬乙君(子女),駕駛所有車輛(A車)接送甲,提供行的需求,公路監理資訊系統A車登載的住居所地址與甲戶籍地相同,則乙得依解釋令規定申請免徵A車使用牌照稅。財政部呼籲,符合上述解釋令規定車輛的車主,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。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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